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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大家继续监督:这10个不良商家哄抬价格被重罚

作者:简真生活消费网 人气:2130 发布时间:2020-02-10
摘要:为突出抓好市场价格监管,持续加大对防疫用品、民生用品等重要商品的价格监管力度,维护好市场价格秩序,同时为了积极开展法治宣传,形成对违法分子的有力震慑,市场监管总局于2月5日,2月6日分两批共公布了十起疫情防控期价格违法典型案件,其中哄抬农产品

为突出抓好市场价格监管,持续加大对防疫用品、民生用品等重要商品的价格监管力度,维护好市场价格秩序,同时为了积极开展法治宣传,形成对违法分子的有力震慑,市场监管总局于2月5日,2月6日分两批共公布了十起疫情防控期价格违法典型案件,其中哄抬农产品价格典型案件7起,哄抬口罩价格典型案件3起,涉及华润万家,家乐福等。

哄抬农产品价格典型案件:

1. 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徐汇店(家乐福徐汇店)在疫情期间,销售的蔬菜涨价数倍。其中,生菜的平均销售价格从2.50元/盒涨至19.80元/盒,小白菜的平均销售价格从3.87元/300g涨至19.55元/300g,鸡毛菜的平均销售价格从4.26元/袋涨至18.3元/袋,涨幅分别为692%、405%、330%。其余销售的蔬菜也有不同幅度的涨价。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已要求其立即改正,并对上述涉嫌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 华润万家西安未央路店1月22日至25日大白菜售价是3.16元/公斤;1月26日至27日上午,将价格抬高至为每斤11.96元/公斤。

西安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华润万家未央路店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已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依法作出10万罚款的行政处罚。

3. 1月26日,河北省廊坊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网络舆情,对廊坊市商业明珠大厦明珠超市进行检查,其蔬菜价格涨幅明显,较前一日,白菜售价由5.6元/公斤上调至9.6元/公斤,菜花由17.6元/公斤上调至30元/公斤,豆角由30元/公斤上调至36元/公斤。

上述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河北省廊坊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4.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爱购超市龙凤新天地店从1月28日起,在蔬菜进价未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大幅度提高部分蔬菜的销售价格,进销差价率最高达557%,平均差价率为273%。其中,西葫芦售价为29.60元/公斤,麻椒45.60元/公斤,架豆王豆角37.60元/公斤,西芹25.60元/公斤的价格进行销售,销售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格。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其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已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依法作出50万罚款的行政处罚。

5. 河北保百集团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旗下保百欣和、保百正和两家超市1月27日部分蔬菜价格出现异常波动。较前一日,保百欣和超市正和白菜售价由3.45元/斤上调至5.95元/斤,正和菜花售价由8.95元/斤上调12.4元/斤,涨幅分别为72.46%、38.54%。保百正和超市泽红菜花售价由7.50元/斤,上涨到12.00元/斤,上涨60%,27日当天泽红白菜从1.99/斤涨到2.98元/斤,再涨到5.00元/斤,最高涨幅151%。

上述两家超市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有关规定,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保定市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拟对该公司予以从重处罚。

6. 湖南省宁远县新百家超市杨家岭分店于2020年1月26日将部分库存蔬菜调价,胡萝卜、白萝卜由原价1.98元/斤上调至10.8元/斤,涨幅445%;菊花白菜由原价2.99元/斤上调至7.98元/斤,涨幅167%;螺丝椒由原价3.98元/斤上调至10.8元/斤,涨幅171%。

上述行为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宁远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其当场整改,并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 1月25日,海南省詹州市木棠镇因谣言出现抢购大米的现象,木棠东新大米加工厂经营者趁机提高所售香米的价格,由春节前销售价为120元/包(25公斤)提高为150/包(提价30元)进行销售,当日共销售20包,违法所得600元。

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上述行为属于利用其它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并拟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600元;二、罚款3000元。

哄抬口罩价格典型案件:

1. 昆明嘉禾祥药业有限公司以38元/个的价格购进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口罩,以98元/个的价格对外销售,进销价差率158%;以15元/盒的价格购进泰诺尔牌随弃式口罩,以68元/盒的价格对外销售,进销价差率353%;以10元/包的价格购进丹美元牌一次性使用口罩,以25元/包的价格对外销售,进销价差率150%。

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向该公司发放了价格提醒告诫书。然而,该公司仅象征性地下调了2个品种口罩的售价,并未按要求立即改正。官渡区市场监管局在后续调查中发现,该公司在售的共11个品种的口罩价格,进销价差率仍然高达58%—233%。

官渡区市场监管局认定该公司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且经告诫未能立即改正,已向其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依法从重作出1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 广西一心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民安堂药店在短短两天之内将医用护理口罩的售价从5元/包抬高至18元/包对外销售,涨幅高达260%。

其在肺炎疫情期间大幅抬高口罩价格,严重扰乱了正常市场价格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南宁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其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于2月1日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依法作出4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 三亚采芝堂医药有限公司渔村分公司在疫情期间,两次大幅调高一次性口罩价格进行销售,调价幅度达到50%和87.5%。

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公司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1月28日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并责令其停业整顿5天。

责任编辑:简真生活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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